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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须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其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 11:15:29 | 【字体:

   

    一、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与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登记不同,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自愿要求登记的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范围。
    三、要求登记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四、作品登记须由作者或著作权人自愿提出申请。
    五、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作品:
1、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
2、无具备独创性的;
3、作品版权归属不清楚的;
4、材料不齐全的;
5、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6、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7、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六、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登记作品:
1、登记后发现存在上述第五条情况的;
2、作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作品登记的事实如被司法审判,行政处罚否定的。
    七、作品登记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自收到全部所需材料之日起算),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
    八、作品登记不设异议程序,对提出异议的仅予以备案。
    九、作品版权自愿登记材料清单

1、作品登记表(我局提供,可复印);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以个人名义登记则不需此项);
4、作品权利保证书(我局提供,可复印);
5、作品照片(正、背面角度拍摄);
6、作品作者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登记则不需此项);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登记不需此项);
9、填写《立体美术作品登记一览表》。
    以上材料一式2份,其中1—8项顺次装订成册;第9项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版。


                                               省版权局版权处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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