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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某商场出售假冒商品被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其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 11:09:37 | 【字体:

    沪乐购莘庄店销售假冒"PUMA"运动鞋 一审判赔22万

     继去年大润发超市因销售假冒“PUMA”运动鞋被判赔偿10万元之后,乐购莘庄店(即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又被生产商以同样的理由告上法庭。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乐购莘庄店被判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生产与销售鞋、衣服及各种体育用品的股份公司,其经营的“PUMA”品牌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为世界十大运动品牌之一。1999年12月28日,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2006年底,鲁道夫• 达斯勒公司发现有几家大型超市正在销售标有美洲豹图形的运动鞋,其中包括大润发超市、乐购超市等。2006年12月22日,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在上海市公证处的公正下,委托律师进行了证据保全,在乐购莘庄店内以79元的价格购得“龙之步”运动鞋一双。

    鲁道夫•达斯勒公司随后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要求乐购莘庄店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又向法庭出示了工作人员于2007年1月30日以89元价格在乐购莘庄店购买的“奥之族”运动鞋一双,原告认为该鞋上所标的豹形图案也侵犯了“PUMA”的商标权。

    乐购莘庄店辩称,其作为销售商,在销售涉讼运动鞋时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鲁道夫•达斯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涉讼运动鞋具有合法来源,并没有侵权故意。由于涉讼第二双鞋的购买过程未经公证,被告否认该鞋是由自己销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第二双鞋的购买过程未经未经公证,但是根据条形码和发票、标签等能够分别对应,确认该鞋系被告销售。“PUMA”品牌及其“”商标具有相当高的国际知名度,国内消费者对鲁道夫•达斯勒公司的品牌和商标也非常熟悉。乐购莘庄店作为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大型超市,是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商业公司,其认知能力应比一般的消费者高,故其应当对PUMA注册商标有所了解。在进货或者销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上述两款运动鞋不是PUMA品牌,但鞋上却标有与“ ”极其近似的图案,但是价格却远低于PUMA运动鞋。因此,乐购莘庄店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乐购莘庄店以低廉的价格在大型零售超市销售侵权商品,必然给鲁道夫•达斯勒公司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给鲁道夫•达斯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大润发康桥店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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