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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对策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其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7 11:37:49 | 【字体:


    企业名称权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中止诉讼,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后恢复诉讼;二是直接审理。假如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一方案,如果商标局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且商标注册人不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恢复诉讼;如果商标局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人民法院则无法恢复诉讼,对企业名称权人极为不利。如果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二方案,就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要么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要么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名称权时,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暂不处理,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再处理;二是直接处理。假设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了第一方案,如果商标局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且商标注册人不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名称侵权纠纷做出处理;如果商标局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无法对该企业名称侵权纠纷做出处理,对企业名称权人极为不利。假设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了第二方案,就必然导致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要么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要么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如果《企业名称权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也可能做出维护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名称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护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名称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对企业名称权人极为不利。

    商标注册人认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的在先商标权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中止诉讼,待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纠正该企业名称后恢复诉讼;二是直接审理。如果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一方案,如果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做出纠正该企业名称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法恢复诉讼,对商标注册人极为不利。如果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二方案,就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要么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要么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为由,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商标权时,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可能是同一机关,也可能不是同一机关。无论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否竞合,都面临着要么保护合法的在先商标权,要么保护合法的在后的企业名称权的二难选择。如果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了合法在先商标权,其处理决定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如果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了合法的在后企业名称权,其处理决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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