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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律师无用论”
作者:林培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9:03:11 | 【字体:

    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官司输了或者被告人被依法判了刑,当事人就会感觉请律师白请了,律师费白花掉了,并将这种情绪传给身边的人群,导致人们对律师工作的理解出现偏差,影响了律师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
    这种“律师无用论”最大的产生原因不是律师的无为,也不是司法的不公,而是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过高,远离法律许可的范围。比如在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赔偿3万元,按法律规定只能赔2万。出于尊重委托人意愿、尽力维护委托人利益和庭审调解等方面的考虑,律师还是会将诉讼请求定为要求赔偿3万元。结果判决出来了,只有2万元,这时当事人就会很失望:明明起诉时律师说能赔3万,为何判决时就少了1万,莫非律师工作不尽职?而在刑事案件中,这种高于法律规定的预期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之后,往往就会当然地认为律师去交涉一下,被告人就能够“出来”了,或者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或者免予起诉,或者宣告缓刑。他们只惦记着交了几千块的律师费,却从不关心法律对相关罪名是如何规定的。因此当被告人因犯罪证据确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当事人难免有些怨恨律师,怀疑律师只收钱而没有办事,甚至当事人会过激地投诉律师来发泄这种失望情绪。
    可见,律师无用的最大诱因是期望过高,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当事人不能总是老想着气往律师身上撒,还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作出合理的预期,只要在合理预期内有达到较好的效果便可满足。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正义,而正义是各得其所。因此法律会给予每一人“应得的”,而不是“想得的”。只想着要得到的东西,不考虑在法律可能风应得的东西,必然会陷入失望境地。
    在中国民主指数数攀升,私权利开闸泄流的背景下,律师是很有用的。只要法律顾所不禁止的行为,律师都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办理,擅用法律武器可以为当事人的强势加分。台湾首富郭台铭的鸿海集团中法律部门就有超过500名工作人员。因此郭台铭毫不畏惧生意对手的奸诈小计,也不畏惧老情人、旧小姐的敲诈钱财。虽然郭台铭本身是名肮脏之辈,却总是可以挤到社会正面形象这一边来,其中最大的功劳便是他对法律的重视。
    当然,反驳“律师无用论”,不能光指望着当事人的脑袋自己开窍,律师本身要以正直的作风和严格的程序来捍卫自身尊严与名誉。无论目的能否达成,整个过程都要规范办事,这样才能消除无理埋怨的托辞。行动胜过雄辩,律师的前景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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