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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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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培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11:46:21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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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到××区法院立案,看到他们在接待厅的显眼位置挂了几个荣誉牌匾,其中有两个都是“先进单位”,颁发单位都是××区委和××区政府,只是日期不同,一个是1996年度的,另一个则是1998年度的。
所谓的“先进单位”,应当是领导机关在其属的多个部门之间进行评选,挑出表现良好者授予荣誉称号,以激励其更加进步更加努力。因此。“先进单位”、“先进部门”、“先进集体”之类的牌匾无疑含有上级对下级的表彰、激励的意义。如果在相同级别的单位之间则无所谓“先进单位”的称号。
但是,我们似乎都忘了,区法院和区政府在宪法上是同一级别,不同属性。同一级别是指都要向区人大负责,二者无隶属关系。在我国的国家机构设计体系中,同一级别的政府和法院如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是平等的,国务院并不能将最高法院视为自己的某个部门或者低一点的机构,否则最高法院便难以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即二者是“平行关系”。不同属性是指区政府掌行政权,区法院掌本辖区内的司法权,二者性质不同。司法权应当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法院不能因为履行好了司法职责,便于能得到政府的表彰,否则这重监督如何得以实现?在法律而言,法院应当是受同级人大监督,向同级人大负责,而不能是法院向同级政府负责。不然的话司法裁判容易受政府的左右,最终受苦的是普通人民。因此,如果说同级人大或者上级法院向××区法院颁发“优秀集体”或“先进单位”的牌匾倒还比较合理(因为上下级之间变存在着监督关系)。
在民主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旧思想、旧习惯作怪,黑格尔曾断定:“存在即合理。”而黑格尔的学生或称学说爱好者马克思则说:“事物无一不是发展变化的,没有什么事物是不曾改变的。”古希腊智者说:“人不可能两次踩进同一条河流。”这块“先进单位”的匾,其颁发的初衷是好的,则开始也起到了鼓励上进的作用,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和人们思考的深入,我们已不能再对此熟视无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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